我2013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有限期;在第二年时因工作调动被派往总公司福建
更新时间:2017-10-13 11:25:12
问题描述:
您好,我2013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有限期;在第二年时因工作调动被派往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并未直接和总部公司挂靠),但合同以及薪资依旧由北京总部发放;第三年时又被派往江苏南京分公司(并未直接和总部公司挂靠),合同及薪资五险都由北京管理,在16年12月时北京总部合同到期,当时总部并未告知。现在因为南京公司要解散调我去上海,我不愿意去,所以打算以劳动合同法条款提出经济补偿。请问我应该和南京公司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在离职时获得从13年至今共计4年的4月经济补偿金?感谢您的回答,后期如有需求,定会寻求您的帮助!(文中所提到分公司均由当地自己注册,但工商法人为同一人且在变更法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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