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股东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吴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的问题是:我的公司注
更新时间:2017-10-03 10:31:42
问题描述:
关于新旧股东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
吴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的问题是:我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我持有100%股份,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刘某想跟和合作,我盘点公司资产负债,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净资产约有600万元,于是双方约定刘某以1400万现金向公司增资占70%股份,这是双方的内部协议,签了内部协议的一年后,工商局登记正式变更股份构成,公司注册资本还是200万,我出资60万占30%,剩下的140万是以140万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刘占70%。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前的债权债务由我负责清理,债权收不回来的部分,由我负责赔偿给公司。”合作前,公司债权有2600多万,如果这2600万都收不回来,按约定我就要向公司赔偿2600万元,这与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相违背的,请问新旧股东约定的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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