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更新时间:2017-09-15 09:18:36
问题描述:
于某的人事争议仲裁 于某系北京海淀区某学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任务已经近IO年。她于2003年7月1I日接到学校三位领导的通知,学校要实行岗位聘用制.因为她在一个学期的综合考查中成绩低,不能在一线教学岗位继续工作.她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做服务工作。本科毕业、有l0年教龄的于某不甘心这样的安排,她向校方提出查看综合考查的排序名单,但被拒绝。在和学校的僵持中,于某最先打电话到劳动部门咨询,却被告知劳动部门不受理事业单位的用人争议。几经周折,她找到一位律师,得知可以向刚成立的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03年9月l( )日,于某等5人(其中有2人出庭迟到被判自动撤诉)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她们要求回原岗位、在人事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上学年月平均岗位工资的双倍补偿以及提出若干万元的精神损害补偿费半个月后,她们的申请被受理。2003年12月16日到2004年1月12日,于某等人分别三次出庭。在庭审中,于某终于见到了学校的“综合考查排序名单”,这张电脑打印的排名单没有公章,她向仲裁委员会指出,这不像一份严肃的考核原始材料。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问题 1.于某所提出人事争议仲裁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答: 2.于某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答: 3.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本案的合法受理机关吗? 答: 4.在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适用《劳动法》带来哪些优点?以及将人事争议 仲裁由原来“一裁终局”改为“一裁两审”终局给公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所带来哪些新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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