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公司的股东吗?
更新时间:2006-06-06 17:06:01
问题描述:
请教律师:
我朋友丙(以下均称丙)于05年10月初和甲乙两人口头约定要投资A公司,由乙占40%,丙和甲各占20%,之后由乙出面去受让了A公司。
05年10月27日,甲和乙以20万的价格受让A公司,并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甲,股东为甲乙,两人并于同日签定了公司章程一份并备案(该章程中的全体股东签字也只有甲乙两人)
甲在05年10月21日收到丙支付的9万元后出具一份收条,后该笔款项作为投资款进入了A公司的帐户,后A公司须增资10万,丙按原出资比例补交了1万8,甲代表A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同时A公司开具一份收款收据,收款项目为“丙投资款”。
丙知道自己未被列为股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和A公司返还人民币10万8,并赔偿利息。
在案件审理期间,甲发通知给丙,要求其参加股东大会,丙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就未参加。后股东大会决议将A公司所以股份以50万价格转让,甲得到30万的股权转让款,乙得20万。
审理期间,法院要求丙明确其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丙明确为:因为与甲之间的口头约定未生效,故请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丙再次起诉,列被告为甲,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甲支付10万8的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
甲在庭审中辩称:甲获得股权转让款是事实,但在转让前,公司是负债和亏损的,在公司会计所打印的公司应收应付明细表中,对公司负债亏损部分,甲乙都作了”同意支付“书写。因此甲所得转让款应用于承担公司的对外亏损和债务。
我和我朋友讨论后认为本案重点就在于我朋友到底是不是公司股东。因此,我们想请教律师,我朋友这种情况算是公司股东吗?而第二次起诉中甲的“同意支付”应该怎样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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