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有失买卖公平
更新时间:2017-09-04 09:35:05
问题描述: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榕政办【2014】160号)
产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本单位的员工),收回的补偿款。这补偿款市政府规定是“确权面积区位补偿价的20%”这本是产权人将产权卖给承租人,不同房子价钱也不同。。而不是千篇一律,统一一个价“确权面积区位补偿价的20%”。这不失去了买卖公平。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