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合同,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后面双方协商解除,未签署协议,应该如何用合同法解释该合同中止失效
更新时间:2017-08-29 15:20:38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设计公司于2011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是60万元,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发生9万和5万的产值,已经发生产值当年付款,共付款14万元,后面因为一些建筑问题,双方协商中止合同,现已经2017年,因为挂靠公司要求解释合同为何未履行,因为已经找不到对方公司联系人,现对方公司也不理会,现应该怎么用合同法解释该合同已经中断,当时中断合同时未签署协议,只是双方口头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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