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占有财产碰面还款是否为必须?
更新时间:2017-08-23 19:26:10
问题描述:
某第三人非法占有我们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中院判决其败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有还款行为。其律师后来说有意愿还款,约原告当面沟通。原告在外地,赶过去处理此事。但对方律师百般刁难。甚至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如:必须看到原告本人手写手条才可以打款,或者要求原告先去解封保全被告的不动产之后才给原告二十四小时内打款等。因为被告在被起诉期间使用各种恶劣手段。原告觉得不可靠未同意。现已经申请执行,被告得知后,给法院电话投诉原告,说她要还钱原告不配合(如此奇葩的被告也是少见)。现在已经两周。被告又联系原告。要求原告再次出现在她的所在地,谈还款事宜,原告说最近半个月不方便,请她直接往本人帐号还款,承诺一个月内去法院所在地配合解封。(原告律师说,本来就是不需要碰面,可以直接打款。我们可以配合解封,如果不方便,被告用还款凭证可以自己解封被保全的房子。)被告再三要求原告最近几天出现并且看到原告本人收条再还款(并且要求原告注明如不按时解封赔付被告违约金两万)。请问被告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不需要碰面的还款方式,碰面是否为必须,若还款后解封是否一定需要原告亲自去法院提交申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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