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还我公平公正?
更新时间:2017-08-10 19:48:26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在时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任职。在入职时运前是以个人自由职业形式交纳医保。入职后,时运公司没有在《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为本人办理社保(停掉原来个人社保),而造成本人医保不能按企业行式缴纳。(企业没有要本人停医保,在2015年11月份时运公司要我停后,我立即停了原医保。只有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停止个人社保,办理社保手续,而没有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后,员工必须先自行去办理社保的),从而使得时运公司因违法而得到了利益,而本人却失去了应得合法收入(医疗保险)。 由企业交纳医疗保险是每月215.76元,而个人被扣缴医保是每月163.2元。这就使本人无法享受应得的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吴中法院应该受理。 但在吴中法院初审,再审后,没与本人讲明原因,就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后,按法院建议,本人到吴中检察院抗诉。在2017年8月4日收到了吴中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决定书》,理由是企业没给本人交医保,而交了社保,这就不能按《最高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而受理本人诉讼。 本人认为时运公司给本人补缴的社保是养老金,不是全部的社保。而医疗保险也是社保,吴中检察院把养老金看着社保,医疗保险不是社保是错误的(这是根本性错误)。按《最高人民--若干问题的(三)》法院应该受理,赔偿我应得的医保损失。 过后我到吴中检察院上级苏州检查院请求复查,苏州检察院说这是终局不受理,要我到苏州中级法院。苏州中级法院说应由苏州检察院给书面不支持书。但苏州检察院还是不受理。请问我该咋办?这可是明显基本错误啊。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