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须在与贷款银行签订完备的质押担保合同之“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条中明确约定:在未履行贸易合同前,仅限于作为一般保证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更新时间:2017-08-08 16:43:43
问题描述:
我方将签署的合同里头有一条:乙方须在与贷款银行签订完备的质押担保合同之“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条中明确约定:“担保人(即乙方)在未履行贸易合同前,仅限于作为一般保证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质权,不得提前偿还贷款”。这条的法律意思是什么,起到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和制约作用,对乙方的影响是什么。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接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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