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借款人借款时(2008年)所打的借条担保人只有一人,借款人在三个月内就将款按当时三个人口头
更新时间:2017-08-02 13:09:18
问题描述:
基本情况:借款人借款时(2008年)所打的借条担保人只有一人,借款人在三个月内就将款按当时三个人口头约定的还款方式(通过打给担保人转交给债权人的方式),诚实信用的将款还清(有证明单据)。只因担保人说债权人不在当地,故借条未能追回。可在2015年,借款人突然接到起诉状,一位借款人借款时并不认识的名字,出現在借款单复印件上(这个新添加的担保人原来是债权人的亲姨妈,担保人的母亲),律师又在借款单复印件上擅自确认“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由此,2010年一审法院在不通知借款人和真正的担保人出庭的情况下,主持调解,由债权人和假担保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假担保代借款人偿还借款。查实调解案卷中无借款单原件,仅有伪造过的复印件。由此,引出2015年的追偿权案,借款人不服,申请暂停审理,起诉撒销调解书,结果败诉。败诉主要原因就是假担保人、真担保人和债权人三个人合谋伪造的借款单复印件,又被代理律师确认"此复件件与原件符"造成(一审仍未出示原件,无法质证)。現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请问:1、律师的确认行为合法有效吗?2、假担保在借款人毫不知晓的情况下所签的担保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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