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拆迁补偿费
更新时间:2017-07-19 09:55:47
问题描述:
我是2010年2月签的拆迁协议,(房子是网点房,有房产证,当时正在经营旅馆)。当时签的是房屋补偿。过度费是每平米每月40元,3年以后如果房子超期未完工按每平米每月50元支付房屋过度费。现在是2013年青岛市拆迁条例上是每平米(非住宅旅馆性质)每月100元。
请问我要求每月每平方100元过度费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房子7年了还有近一半的户主没迁拆迁协议现在拆迁办早就搬走了。(拆迁地址是黄岛区薛家岛一村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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