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是否顺延?是否有赔偿的法律依据?在线急等!
更新时间:2017-07-11 22:28:23
问题描述:
本人在所属公司工作四年,2017年7月10合同到期,但目前仍然处于哺乳期,到9月10日结束。最近公司在裁员,人事在7月10日上午发邮件告知顺延通知书,具体内容为:您于_2013_年_07_月_11_日与xx公司签订的期限为_4_年_0_月的劳动合同即将于_2017_年_07_月_10_日期满,公司经合同期满评估后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_2017_年_09_月_09_日,劳动合同于_2017_年_09_月_10_日终止。本通知书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不视为公司与您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同意顺延,请将附件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签好,于_2017_年_07 月_10_日前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不交回的视为您不同意顺延,公司将与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我想得到的帮助是:1、是否我没有在7.10回传确认给人事,就可以默认我不顺延?人事这样表述是否合法?2、如果同意顺延方案,9月到期后不续签可以要到什么样的赔偿?3、如果不同意顺延,是否可以要求2N+1的赔偿方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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