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年终奖的拖欠
更新时间:2017-07-02 15:08:30
问题描述:
大家帮我看看我的案子,我还能做些什么来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呢?是否可以请律师维权呢?胜算有多大呢?
事情的经过:
2017年3月,我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与我沟通,希望我继续为公司服务到4月底,再予以离职,同时承诺了2016年的年终奖照常发放,此承诺经过公司副总裁的审批,其代为转达。然而到了2017年4月底公司规定的发放年终奖的时间,人事部门却以考核需要重新做为由未能给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奖,包括我。之后我就离职了,一直拖延到2017年6月底,我直接询问副总裁为何不发放年终奖,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副总裁却以公司2016年效益差取消年终奖为由,拒绝支付给我2016年的年终奖,公开违反了自己的承诺。
证明此承诺的证据情况如下:
1. 人证:当时转达的人员考虑到自己的仕途,不愿意出庭作证。故相当于无人证。
2. 物证:
1)个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往年发放年终奖的金额和日期都有。
2)只有一个钉钉聊天记录,我描述了经过,询问副总裁为何不兑现承诺,副总裁没有予以否认也没有直接承认,只是解释了2016年业绩差,没有年终奖。我认为是可以间接证明承诺的真实性。
针对此事件,我的观点如下:
1. 前公司副总裁承诺给即将离职的员工,正常发放年终奖,以此为条件让员工再继续为公司服务到规定期限,属于欺骗行为。应兑现承诺,支付年终奖共计6万元(考核没有明确标准,2015年考核发了四个月,2016年也应发四个月)
2. 取消年终奖之后,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到所有应发到年终奖的员工,员工还在一直等待年终奖,一直到员工直接询问才告诉员工没有年终奖,造成员工的精神损失,应予以赔偿。
3. 目前的证据可能不足,无法维护到自己的权益。
由此我还查询了一些资料,想要通过其它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又有一些问题。
1. 我目前的情况就属于年终奖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应实行同工同酬。
问题:我前公司很聪明,他们把年终奖取消,改换成了鼓励奖,只给在职的员工,我认为明显就是有意避开法律的约束,想要以“合法”的手段侵犯离职员工的权益。
法律法规:关于年终奖,法律定义如下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现实情况,假如合同没提年终奖,按同工同酬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 我有一份2015年前公司财务部门发放的调薪通知,以信封的形式书面发放。通知里写明了年终奖的规定,按照高绩效高回报,发放0-6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2016年调薪就没有再发给我调薪通知,我只能默认年终奖的制度不变,前公司应该按照制度发放年终奖。
问题:
1)公司的年终奖规章制度是以职工大会的形式宣布的,我暂未找到任何书面性的规章制度。
2)发给我个人的调薪通知,虽然有提到年终奖的标准,但是这个调薪通知没有公司盖章,我无法直接证明是该公司发放给我的。
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从规定。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的只有每月工资,对于年终奖等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不过,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