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属夫妻关系,2007年,甲将自家位于平吉堡的一套房子租给丙,2008年3月,甲与丙签订协议,约
更新时间:2017-06-30 14:13:29
问题描述:
甲、乙属夫妻关系,2007年,甲将自家位于平吉堡的一套房子租给丙,2008年3月,甲与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丙租住的房屋转让给丙,房价3万元,在丙付清3万元房款时,房屋所有权归丙,甲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付款期限为2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甲和丙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时,乙也在场,但没有签字。丙支付了1万元后就没有再支付房款。2010年5月,甲、乙到北京的儿子家中照顾孙子,甲因突发心脏病死亡。6月乙回到银川,发现丙已经将房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丙与丁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丁当场支付房款5万,丙因房产证丢失,暂时无法办理好、过户手续,待丙补办房产证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丁返还房子。
问:乙能否胜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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