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板在天津有公司,为发展业务来盐城这注册公司到17年7月25日正好2年,从公司成立期我就进入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13 22:24:30
问题描述:
我们老板在天津有公司,为发展业务来盐城这注册公司到17年7月25日正好2年,从公司成立期我就进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面试时老板口头承诺社保全由公司承担且一直由公司交着,每月工资跟社保费用都是我打申请后由老板娘微信支付或打我银行卡,再由我把社保费用存入银卡进行扣款,但其中17年4月因拖欠工资导致公司账户没有足额费用扣社保导致交纳了滞纳金,目前才发到3月份的。6月10日从天津同事处意外得知老板有注销盐城公司。6月13日老板通知厂房房东到7月底不续签厂房合同且未与我说明对于我该如何安排。请问单位注销公司该给我什么赔偿或补偿?以我对老板人的了解应该不会给予任何补偿,要是不给补偿或赔偿我该怎么办?该向什么法律部门申请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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