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A的法定代表人C在诉讼中委托某律师事务所D律师
更新时间:2018-01-21 02:37:47
问题描述:
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某法院。A的法定代表人C在诉讼中委托某律师事务所D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符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审理本案,于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制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设案号,准备审理此案。但是,一审法院即将审理此案时,C死亡,而且A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也死亡(该有限公司只有两名股东)被告对D的代理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在A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只有A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D在本案中缺乏有效的代理权;而且由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应当中止本案诉讼程序。问题:D的诉讼代理权是否存在? 法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重新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因缺乏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无效的,代理权不存在;二是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存在的有效代理协议,在二审法院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继续有效,因为前后两诉具有延续性和同一性,是同一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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