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留子女a,b,c,遗产主要有上海钻石地域房产一套。a留洋美国,后离异,与前妻有一子d,后又婚
更新时间:2017-07-26 07:58:34
问题描述:
父母死,留子女a,b,c,遗产主要有上海钻石地域房产一套。a留洋美国,后离异,与前妻有一子d,后又婚,再婚之后留一书柬于c,言沪上的房产自己不要,分别赠给b与c,五年前在美去世。a去世前b与c因该处房产利益起纠纷,多次谈判,最终c分2次支付b款项(在c收到a的书柬之后),言明为买断房产之资,b收款不再纠缠,但c未收取b的书面承诺,也无b收款确认字据。-----问题1:a之子d(现已成年)若提出索要该房产之利益,是否成立,若成立,份额为多少?-----问题2:续前问,若d的主张成立,c如果想买断该房产,需按现价还是以前什么时候的价格计算?c认为应该低于现在房价,毕竟c承担了房价涨跌风险,尽管事实是涨了。-----问题3:是否还有其他人享有该房产之权益?b和c也各有一子女。-----问题4:c当年计划买断房产之时没有字据、收条,仅有见证人(见证人为a后妻,目前在美),此事若有反复,法官会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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