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不符合政策
更新时间:2017-05-20 08:24:02
问题描述:
你好 在工地做力工,工资是每天120元,因公手指末端断掉,鉴定十级伤残,因公事在社会保障局投保,社保局以每月2789,25元,合计19524.75元赔偿,我不知这个钱数怎么 来的,但不合乎工伤条例,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规定,而且在没有其他的赔偿,我能按每月3600元的工资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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