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正确吗?第六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2).借款方必须
更新时间:2017-05-18 20:16:42
问题描述:
这个合同正确吗?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2).借款方必须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
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须持有贷款金额10%至50%的资金。经贷款方审查,证实借款方
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借款方应尽力配合审查,否则责任由借款方承担。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
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5).借款方必须在银行确认放款后支付贷款金额8%的贷款激活金,激活您
的这笔贷款,以便银行系统确认借款方身份并关联借款方自动扣息账户。(贷款
激活金是在贷款放款时,贷款方应当同时返还给借款方在合同上的指定账户,不
得抵扣挪用做其它用途)
第七条: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当天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
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
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
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
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贷款方规定加收罚息
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
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或提前,应在
借款期限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
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照贷款方规定收逾期利息和
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
(4).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
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
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5).借款方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
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
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
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必须交纳一个月的利息做为补偿
金给贷款方;
(6).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
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
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
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
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
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
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
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
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
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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