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
更新时间:2017-11-22 09:57:59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我是事业单位在编制人员,单位克扣无故拖欠我的工资,我按人事条例17条辞职,根据以上条文,仲裁要求经济补偿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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