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病故未留下遗嘱,
更新时间:2017-05-21 23:13:11
问题描述:
我儿子病故未留下遗嘱,生前留下夫妻共同房产一处。合法的继承人共四人:我,儿媳及他的儿子、女儿。孙女已是香港合法居民,他们三人之间互相探亲并有电话微信联系。为确认从我儿子病故之日起对他的房产有继承权和对房产进行分割,我起诉儿媳。法院要求在诉状中将两个孙子亦一併列为被告,立案時定为法定继承纠纷案。我想咨询:
(一)产生矛盾的是我与儿媳,法院要求将孙子孙女都列为被告,法律上是这样规定吗?
(二)如果被告应该包括孙女,那么由于她是香港居民,这个案子就算涉外纠纷吗?能按简易程序审理吗
(三)香港的孙女不接法院电话,国内的儿媳及孙儿拒绝向法院提供孙女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使法院无法开庭审理。法官说只能继续做工作等待。我想咨询:法院办案对此状况无法处理吗?
(四)我儿子一岁時因小儿麻痹而下肢殘疾(鑑定为二级),他婚前三十年是我比常人经历更多艰辛使其能以轮椅代步、经济自立、结婚生子,在婚后三十八年成为家庭经济支柱。我与儿媳均有向法院提出在分割房产時增加份额的要求,但法官说我的理由不充足,一般只考慮夫妻生存一方的请求。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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