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2016年5月份,我与售楼处签订的购房合同,我原本打算交付30%的首付,剩余部
更新时间:2017-04-10 19:07:34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2016年5月份,我与售楼处签订的购房合同,我原本打算交付30%的首付,剩余部分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据售楼处工作人员解释,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额度受限制,售楼处财务部门计算了我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22万元。我计划贷款40万元,想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方法,然而售楼处方声称曲阜不允许这种组合贷款,最后只能让我去他们指定的一家中国农业银行去办理商业贷款(我咨询过别人,这种房贷应该是受买人自由选择贷款银行的)。
我跟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后,他方声称要去济宁总公司去盖公章,所以至今我没有拿到我的那一份购房合同,而此时我已交付首付款20余万元。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材料也递交齐全了,但始终没有完成审批。
现在由于与银行的贷款申请一直没有通过,我现在打算在交付一部分首付款,改用公积金贷款25万元(咨询公积金处,25万元在我的公积金最高额度范围内)。也与售楼处财务处沟通过,起初他方给我的答复是可以办理,之后我去补交首付款时,说公积金不好办理,让我先补交首付款。我说如果你方不好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我可以自己办理的。这时售楼处方给予的答复是“我们不办理公积金贷款”。
请问,现如今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希望律师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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