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变更与经济补偿标准问题
更新时间:2017-04-20 08:18:00
问题描述:
本人96年1月在舟山市一国有企业工作,因军转2013年5月社保局出具全民职工流动介绍信到浙江商城集团(国有企业)安置,公司以单位无工作岗位为由,与本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一、甲方(公司)为乙方(本人)全额缴纳5向社会保险及门诊医疗保险至50岁退休;二、乙方至退休前,甲方不再安排其工作岗位,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三、乙方退休前,如遇企业重大变革,其涉及职工事宜依照相关政策和企业制度及个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2016年1月公司改制,对本人的经济补偿以17.5工龄年*1378元(瑞安市原国有企业改制标准)和3工龄年*7542元(企业平均工作)计算,因本人认为不合理,双方至今还没有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离岗退养协议,请问:1、劳动变更协议书第二点是否有效?2、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三、下步我该怎么处理(据说政府主导的改制,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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