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受伤,2003年工伤鉴定六级;2005年3月企业改制;2005年12月放假,当时领导说你们
更新时间:2017-03-20 21:33:51
问题描述:
1987年受伤,2003年工伤鉴定六级;2005年3月企业改制;2005年12月放假,当时领导说你们干的挺好的,天气冷(门卫地点:是个大车间不取暖),以后生产再找你们。改制时问过领导,改制后新企业全员上岗。本人当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2013年8月退休。2014年12月签了一个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的是2003年12月时间,没签解除工伤关系协议。企业是改制企业,本人至今未领取到工伤补助金。以上访12年也未得到解决。? ? ?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7全文(最新版本)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可不可以?享受以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6个月;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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