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二条的疑问家中有曾经打靶时留下的子弹15颗,时间太久忘记了。近期被小偷偷
更新时间:2017-03-19 13:56:45
问题描述: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二条的疑问
家中有曾经打靶时留下的子弹15颗,时间太久忘记了。近期被小偷偷走。派出所破案后,及时找回子弹,未造成严重后果。派出所因不够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子弹罪”(二十颗),立行政案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但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原文为“非法携带……”,而家中“存有子弹”与“非法携带”明显不是一个意思,请问派出所决定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合法?
ps:子弹带至家中的行为为1998年,当时的携带行为即便违法,应已过追诉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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