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初获得单位的奖励3000元(制度规定奖励3000元)。
更新时间:2017-02-15 10:17:21
问题描述:
2014年8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初获得单位的奖励3000元(制度规定奖励3000元)。2016年3月此项实用新型专利放弃,授权发明专利(单位奖励制度规定为奖励5000元),2017年初,单位奖励2000元(因为2014年已奖励过,现补差额)。这种说法对吗?由于单位制度中对上述情况无补差额的规定,故找领导,领导说这是大家讨论的结果,认为是一个东西得了发明专利,但实用新型又放弃了,只能将一个。这种说明对吗?可以找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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