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被驳回后发现医方其他多项侵权违约事实,重新起诉可以
更新时间:2016-12-21 20:48:25
问题描述:
09年正月,37岁的余**因胃酸过多腹胀到被告医院(私营)就诊,被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上午10点开始做胃肠减压术,但全部引流物只有白色泡沫內夹血丝25ml,腹胀也未能解除,凌晨1点多余**陷入病危时被告没有及时会诊,患者母亲多次要求转院,被告以“小毛病死不了”为由而拒绝,患者于次日下午5点死亡。
患方申请了尸检,尸检所见为:1,肠道畅通未粘连只能推定麻痹性肠梗阻,2,胃里有黄色胃容物,3,大小肠胃壁均未见出血,4气管内可见红细胞和泡沫性粘液、5,直接死因为融合性肺炎。
案发后原告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对医学常识和诊疗规范缺乏了解,诉讼理由只提出医方两项过错事实:一是胃管误插气管导致患者肺破裂感染肺炎死亡,二是患者休克医生离岗7小时。该案被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起诉(杭建民初字2012第661号),原告不服原判决而一直坚持申诉,但都未获得再审,无奈之下申请了“涉诉信访终结审查”程序,今年7月6日浙江省高院送达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该案被信访终结。
新证据证明被告有多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如下:
一:诊断错误小病大治;被告的诊断是“粘连性肠梗阻”,而临床症状和尸检报告都证明是“麻痹性肠梗阻”,前者为机械性梗阻,后者为动力性梗阻,二者的病因、病症和治疗方法都是完全不同的。
二,胃肠减压术未能引流出胃容物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患者因胃液过多腹胀到被告医院就诊,接受被告采用抽出肠胃里的液体和气体解除腹胀的治疗方法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护理记录》证明:直到患者死亡,只抽出泡沫血丝共25ml,腹胀也未能解除。尸检证明:死者本身无影响胃容物引出的因素,黄色胃容物依然存在。
三,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感染了肺炎:余**的《入院体检表》显示包括肺等各项器官功能全部是正常的,所以肺炎和胃肠减压的重大异常以及被告视而不见的玩忽职守行为有关。
四,被告对患者的肺炎未进行对症治疗造成患者死于肺炎:《护理记录》(1页最后)显示凌晨两点患者诉胸闷,医方给与升压药及补液维持而没有针对这种明显的肺炎症状采取对症治疗的措施。
五,患者病危不及时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第29条规定。
六,被告不具备危重病人的抢救条件却不及时甚至拒绝转院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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