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以下法条出自哪个地区?哪部部法规?谢谢“第五十九条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
更新时间:2016-12-16 14:55:33
问题描述:
请问律师,以下法条出自哪个地区?哪部部法规?谢谢“第五十九条 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当场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可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可根据申请人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字典和电脑录入情况后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第六十条 在校生要求变更姓名的,如果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相符的,可参照学籍姓名,办理户籍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派出所责任区(社区)民警可凭父母或本人的申请报告、学籍卡复印件(必须得到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确认和盖章,并且是目前所在级别的学籍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予以受理,经审查属实签署意见后到户籍室办理变更登记;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相符的,必须有充分的姓名变更理由,并征得所在学校及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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