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2013年谋师对我村实行了对口抚贫工作,为此,部队和我村签订了一份有我村人员到部队种菜的
更新时间:2016-12-07 11:01:35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2013年谋师对我村实行了对口抚贫工作,为此,部队和我村签订了一份有我村人员到部队种菜的协议,在没人去的情况下,我和另一个以承包的方式接收了此项目,2014年干了一年,同年,前任支书和村主任因事被撤,以后有现任支书和承包我村的乡干部全权负责我村之事,2015年,按部队规定合同一年一签,我给村支书打几次电话都说没空,最后说先让我去部队,可是,第二天村支书和承包我村的乡领导就到了部队,我正在往田间拉粪时候,村领导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回家,说我们回家开会从定种菜人,第二天我们回家后,会议以散,其决定不让我们干了,后来经过我们的多方努力,又让我们干了,合作社给我们开了证明,在这儿作一下说明:合作社是以村委会的名誉成立的,部队正对合作社而不对村委会,第二天我们到时田里土豆二三寸高,原来部队用了一个,并持有我村委会盖章的协议书,意思是聘请他作技术员,后来部队一助理给我们打电话说,找你们村干部来半,村干部办不了再叫乡政府来办,我在回家的把这话给村支书打了过去,回答是没空,正在选村委会主任,过了一个月后,村主任和支书未经我们知道,代着我村三个人去部队种菜了,再后来这三人怕给不了钱回了家,东白裕村又去了三四人到部队种菜,基本情况就是这样。我想问的是:1,部队明知村委会盖章无效而用之,给我们造成5、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部队该负何责,2,我说的直接损失是说田间还有2、3亩大葱和近万元设备等,合作社给我们种菜证明在法律面前算否合同?我们一年的损失算直接或间,3,总之,我们的损失20多万,村委会该负何责?求律师费心!谢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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