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性和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6-03-14 23:06:01
问题描述:
公司有11个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条款是“表决需要股权的三分之二和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视为通过”。在去年年底开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时,有四名小股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字,而大股东(远执行董事)认为根据05年公司法认为决议通过,其就是连任执行董事。这是否合理?如果表决没有被通过,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公司应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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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企业律师团队 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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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在公司的问题我很苦恼,希望有经验的人士给予解答,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我还有后续的问题还要您的建议。
    2006.03.14 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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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企业律师团队官方
    已帮助1726266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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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我们四个未签字股东的股份是26.959%。
    2006.03.14 20: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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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建荣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公司法其实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牵涉到许多专业性的问题,如果不谨慎处理,更会碰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就你所说的问题,不管是新老公司法对股东会表决程序及方式都规定为参照公司章程,而你们公司章程规定了双重条件:1、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2、需有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因为你们有11个股东,除了你说的四个小股东弃权,大股东同意外,不清楚其他股东及其代表的表决权份额,故现在我无法发表意见。但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通过的决议,在实体上就是有效的,当然还得考虑你们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问题,如果程序违法,那也是无效的。
    你的第二个问题,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四十六条及五十一条。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006.03.14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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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建荣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内部的宪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在协商制定时应特别谨慎。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很多人都直接选用工商登记部门推荐的章程文本,其实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尽相同虽然说这是个比较规范的文本,但盲目选用也很容易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
    如一个公司有2个股东,各占50%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事项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此,在两个股东关系尚好时公司决策还能顺利进行,一旦两个股东出现意见分歧,根据公司章程则很有可能任何决议也不能产生,公司陷入僵局。由此,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因此,在公司设立中各股东充分讨论股东会表决方式等章程细节是非常必要的,将科学、明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载入章程是保证股东会决议顺利实现和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的制订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原则,即不违反公司的规定;2)尽可能细化的原则,即尽可能将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的行使予以具体和明确,甚至可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划分分别予以规定;3)体现“资合”与“人合”双重性质的原则,即应当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的特征,确定合情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4)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比例状况的原则,即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应根据公司特别的股权结构状况进行设计,以保证股东间的协调和出资比例的协调;5)搁置争议先予履行原则,即规定对存在争议的股东会决议应先予履行,在不影响履行的情况下再进行合法的救济。
    2006.03.14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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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建荣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不客气
    那也就是说另外7个股东都签字认可了?
    2006.03.14 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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