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更新时间:2016-08-14 21:35:59
问题描述:
1976年左右,集体经济时期,村民A在集体经济之前属于我们家族的山岭上修建了房屋,在1982年之后山岭重新分配给我们家族,最终分配给了我们家使用;到了1992年左右,村民A在我们家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面的边界如何划定我们不知道;2003年左右,村民A的房屋拆除了,在村内集中的地方从新盖了楼房,在2003年至2015年间,土地一直闲置,荒废着,到了2014下半年左右,我们家把自己山上的树木都砍掉,用来种果,土地整理过程在1年左右最终到2016年3月才把果树种下,在这期间,村民A还主动跟我们家人说:原来他们住的地方还给我们了,都用了十多年了,后来不知道什么情况,村民A又拿出原来办理的集体土地(1992年)证,拿到乡上的司法所将我们告了,说我们家占用了他们的土地,要归还;山岭的权属我们家,我们又拿不出任何证据,家里民国36年的田地分配证都找到了,就是找不到山岭的分配使用证据,
我想问下:第一,村民A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第二,如果我们家拿不出什么官方的证据,还有其他途径证据可以说明是我们家在使用的权属关系,比如,以前的村上知道,了解这个情况的村民,或是山岭周边的村民的签名作证可行不:第三,这个有争议的土地我们有希望拿给我们家使用吗?谢谢!
另外,司法所的人说,我们拿不出证据证明土地属于我们在使用的话,我们家那怕打官司都是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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