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购书规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去签订合同,因需求增加附加条款遭到拒绝而未签约,现开放商拒绝退还定金
更新时间:2016-07-26 09:25:53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
本人于2016.6.25到星沙的xx项目部看房,置业顾问(小孟)跟我介绍了房子,并告知xx房产商业贷款购买一年后可以通过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所以我当时有意向购买12栋的顶楼3106。并在置业顾问(余x)未向我出示正式购买合同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认购书。
周一下班(2016.6.27)我和同事一起去售楼部要求查看购房合同,置业顾问告知没有交首付还不能看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交首付时才能查阅的。
周二下午三点半(2016.6.28)我到售楼部预备交首付检查购房合同(认购书上约定交付首付的最后期限为2016.6.29),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1、在置业顾问向本人展示购房合同样本后,我表示顶楼担心停电停水,需要附加条款备注,永电永水,但是置业顾问拒绝添加条款,因此购房合同初步无法达到意见一致。
2、随后置业顾问提出对购房价格进行再确认,在谈及贷款时我向置业顾问再次确认一年后是否能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他和另一同事刘x均表示可以转公积金贷款,而且刘x在电话中告诉还商贷一年后凭购房合同就可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我处于担心向市公积金中心电话咨询确认,被告知必须得凭房产证抵押才能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而xx的此楼房要到四年后才能办理房产证,那就是此楼盘房子不具备一年后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属于置业顾问误导,出现重大误解。
基于以上两点,所以我想售楼部提出解除认购书合同,退还本人定金,遭到对方拒绝,声称只能通过恒大的无理由退房,退还定金,但是无理由退房必须先购房房屋,然后在退钱,而且退钱时间不确定。于是本人拒绝走此方式,要求直接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
请问在此情况下,本人可以要求退还认购书定金吗?对于签订认购合同前,置业顾问未告知阅览合同样本,以及规定期限内前去签订合同,还有置业顾问误导一年后可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均有录音。非常希望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希望能有律师帮忙解答。确定可以法律追回定金的本人可以从中基于服务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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