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6-07-19 09:30:22
问题描述:
我于2016年3月3日交了首付款275863.00元,并于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6份。合同约定按揭部分250000.00元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并在合同补充协议里约定,如果逾期还款,应承担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补偿金。签完合同售楼员跟我说要拿着合同去备案,并给了我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有盖章签字按手印)。2016年3月20日售楼员又通知我合同备完案让我去取,并重新让我签了6份合同,这次的合同里面有备案的水印。并约定了2016年6月19日前把按揭部分房款补齐。因为我是2016年7月12日才把余款补齐,现在售楼处开始问我追要违约金。我又重新翻看合同发现一个异议。我签署的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里面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三,而后来让我签的备案合同里面竟然变成日万分之五,而且在第二次签合同的时候售楼员并未跟我说明合同内容有变更。我想咨询下,我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哪份合同来执行这个逾期违约金的赔偿,还有对方是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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