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社保
更新时间:2019-07-13 04:35:49
问题描述:
员工是昆明人入职的A公司在四川,但A公司的工作地点在昆明,于是A公司请B公司代买社保公积金, 员工和B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和B公司名义上和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员工上月提出离职,本月底截止考勤。于是A公司人事月初提供了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议书请离职员工签字,后公司人事填写解除日期为本月1日,随后至社保局办理停保,离职结算工资不再扣社保费用。本月社保已到账,下月的已停。该员工认为公司未为他购买本月社保,因上月的工资支付的是本月的社保,本月的工资应支付下月的社保。请问这中间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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