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2013年11月10日,经朋友介绍得知在我们县城要招【燕京啤酒经销商】,叫我去燕京啤酒
更新时间:2016-05-02 09:39:13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在2013年11月10日,经朋友介绍得知在我们县城要招【燕京啤酒经销商】,叫我去燕京啤酒办事处了解一下,是否感兴趣做燕京啤酒经销商。当天晚上我来到办事处和办事处经理了解情况,经理承诺一个县城只设一个经销商代理。说我们县很有发展前景,我问他要具备什么条件。他说租一个仓库,买一辆货车,一辆面包车,二辆电动车。交5万元的风险押金到公司,就可以打款发货运作了。就这样做了我们县的燕京啤酒经销商。2013年12月份开始发货,2014年4月份公司跟我签协议,才得知公司制定的所有条款,经销商只有服从公司规定的一切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取消经销商资格视为违约还罚30万元,是公司违约的罚20万元,最可气的是其中2条,公司工作人员向经销商索取财物,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经销商自行承担。甲方受予乙方非独家经销资格。我想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经销商的权益在哪里,有了前期的投入没办法我签了此协议,就因为公司的条款我努力的去做市场,2年时间从原来的1500吨销量,增长到3280吨。我好不容易把市场做起来,付出多少心血,即便如此今年被公司经理和主管下了套,取消了我的经销商权。找了新的经销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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