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388条(三)再审条件之一:新”形成“的证据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16-04-30 11:00:21
问题描述:
民事经济纠纷在二审期间因主要的证明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羁押在看守所,不让约见,无法取得该公司借款证明,也未申请法庭去取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现才能约见,且出具授权委托书又出证明,证明上日期却写的是现在当日,但此证明却足以推翻原判决。。那么问下各位律师:(一)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还有效吗?(二)其写的证明是现在的日期其证明有效吗? 因 现要求再审,从证明写的日期上看这却是二审完结后才“形成”并取得的,是证明以前的事实的。作为现在要求再审时其还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有效吗?现出具的证明是 "新发现的证据" 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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