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哺乳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6-03-23 22:27:53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名会计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于2015年11月25日生育,公司的产假是4个月,在怀孕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请了4个月事假(事假期间的社保公司继续支付),也希望我们新招聘一名员工顶替她的工作,现在即将面临回公司上班,原来的岗位已经有人,新的岗位她不愿意去,经双方协商解决,公司支付她部分补偿金后解除合同,她本人也同意这样处理。我现在纠结,根据《劳动合同法》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我们这样来处理违法吗?怎样避免员工反悔再诉讼公司呢?公司应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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