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被告公司工作近两年,被告公司在2015年7于开始以资金困
更新时间:2016-02-24 22:11:03
问题描述:
人在被告公司工作近两年,被告公司在2015年7于开始以资金困难拖欠工资,直至2015年12月,只是在11月下旬暂发放2000工资。被告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以经营困难解雇本人,要求本人当日离职,但没有及时所拖欠的工资。本人经过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被告公司写下承诺书,承诺会在2015年12月24日至28日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欠的工资和提成及支付一个半月的赔偿金,数额也已明确,并盖有被告公司公章。但直到12月29日傍晚才通知本人领取,但又以资金困难只能支付一万元,其余所欠工资未讲明何时支付,本人当场绝决领取一万元,要求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但被告公司以无钱为由绝招。后来通过劳动仲裁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元月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之后也通知本人本案通过简易程序开庭。请问本案中本人的胜数大吗?能否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问题补充:
(补充:被告公司于2015年8月已经暂停购买社会保险,本人要求拿回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以合同拿去劳动局盖章备案为由没有交回一份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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