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案是否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更新时间:2016-10-14 10:11:50
问题描述:
问题:
一、婚姻期内,男方离家外居近四年,不履行抚养责任,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其妻是否可以代孩子诉讼,要求男方支付从离家出走开始进至今的孩子的抚养费?
二、男方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经常居住不明,只有单位地址,这类案件是否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是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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