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年,前夫因经营内衣加工厂(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所欠债务,前妻是否还要授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5-10-20 15:10:53
问题描述:
前夫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组成形式:个人经营。不仅形式上为前夫个人经营,实际上也为前夫所经营,同时前夫经营所得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购房、购车、小孩上学、家人看病医疗、外出旅游等),前妻一直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每月都按时缴纳社保等,我在另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可以出面作证);
且与前夫分居2年后已经离婚,且离婚已经有1年。前夫个人经营的内衣加工厂,因欠供应商的材料款(分居状态时所借,并且自己也不知情,也没有我的亲笔签名或者授权);
法院在此案没有前妻参与的情况下,已经判决前期要付连带责任。现已冻结前期妻名下全部财产!(判决书说已经通过合法途径通知。通过事后得知,法院通过平邮信件邮寄到的身份证上的地址。但当时公司安排在外地出差,确实不知道,也不知情!)
1、法院这样判决是否合理?
----法院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前妻的利益又由谁来保护?对于此判决,前妻肯定不服,因前妻本来就是受害者,前夫经营公司所得利润都拥有其个人的享乐(赌博、找情人等),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由自己在另一家公司辛勤上班所得;
2、前妻应该怎样上诉?上诉生疏概率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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