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商超出判决内容,设置交房障碍,并要求将补充协议中的余款汇到
更新时间:2015-10-10 15:21:37
问题描述:
房产买卖纠纷,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商超出判决和购房合同约定内容,设置交房障碍,不按判决履行义务,并要求将补充协议(代建花园)中的余款汇到非公司法人的私人账户,原告要求法院按判决内容执行交房并将余款交到法院账户或。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审法院执行庭立案后,执行法官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1.判决书判决“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交接房屋”(但前面的内容执行法官只字不提,前面说的是:“法院对双方的纠纷经过审理与判决,现在诉讼房屋交接的障碍已不存在,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行交接房屋)”。2.原告欠被告其他款项(代建花园但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大于被告欠原告的违约金。被告的账户在执行法院由于其他多项诉讼并欠国家税款200多万已被冻结,执行法官这样无疑是不接受原告将款项交到法院,让开发商非法得利。请问下一步该如何走司法程序?对执行法官的这种故意不让执行款进法院或被告公司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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