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档案里有企业原因造成的解除我劳动合同的证明。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企业改制完成,单位给所有人员涨了三倍的工资,上班还管饭。可是他们瞒着我不让我知道。要单方面解除我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不同意。(1)因为我抢救国家财产受过伤。有劳动局社保部门开的,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写进档案里的工伤证明。是在工作中抢就国家财产受伤,企业原因造成,时间是90年。当时我企业因为责任指标没有给我上报工伤,劳动档案里有记载。 时间是1990年夜里2点560度溶液外泄、技术课讲要爆炸相当于10公斤tnt,我抢救国家财产时受伤。
1999年42号文件已规定1999年9月底结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2)我发现企业和医院有作假行为。我发现在职业病研究所住院第二天时拍照的胸片号码40291和一年前拍照的胸片号码是同一个号码都是40291这是为了掩盖当时的病情,医疗单据上有医院公章,这说明医院有作假行为。这是书证是有效证据。有一张血液科化验单时间不对,科室也不对,出院小结上也没有这个记录。6月22日已出院结账,是在呼吸科不是血液科,时间也不对,6月23日不可能在血液科抽血化验,造假。同一个40291胸片号,1999年3月16日一张,2000年5月23日一张造假。胸片01150,一号两张片子。还有一张病历,有多处涂改,胸片诊断和病历记录也不同,诊断内容不同造假。鉴定书上说应用激素有效,病例中专家会诊说停止应用激素。正相反说瞎话造假。第一次下厂环境调查有假,不是工作地点证据是市卫生局给我的。第二次该去下厂调查可是没去,还有工厂提供的有毒有害职业史不对。职业病医院要是按规定下场调查,工厂就没法出假职业史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厂给医院提供的职业史所接触物质与实际情况不同。医院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调查,我是从工厂工作场地,有毒作业接触大量甲醛等有毒物质后,我全身出血被厂领导送进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通过职业科老王主任医生检查后,把我收住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住院,当时厂领导办的住院手续。职业病医生按规定当时应该进行下厂现场调查,{职业病防治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可她们没有去。我还发现住院三天后一张血液化验单是空白的,我当时是因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找北京市卫生局讲理时,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医疗单据中发现了这张空白化验单,这说明没检查就给我办了出院手续了。当天晚上我大出血,我问医生为什么不管我,他们说你已经出院结完账了,明天早上你就走,这时我才知道是厂领导给我办了出院手续。医生说你已办了出院手续我们没法管你。可是当天晚上我差点死了。他们不管我,我就到同楼的朝阳医院挂急诊号看病,医生通过血液化验,一检查马上给我下了病危通知单。通知我家里人马上来朝阳医院说我有生命危险,我家人连夜来到医院并在病危通知单上签了字,,现有病危通知单作为证据上面有医院公章。说我是胃病出血,可是当时我做胃镜检查不是胃病出血,胃里没有出血点,当时他们要把我送到胃病科住院,胃科不收我住院,说是血小板减少全身出血。诊断鉴定书上职业史也有问题,也没有医生签字,诊断书上把接触强酸说成弱酸,第一次职业病诊断下场调查时,去的不是工作现场,是在信访答复中发现的,调查中提到相连工序,我问他这个车间没有这个相连工序呀?他说是笔误,不同音,不同义这可能吗?工作中接触大量甲醛也没提,也没给我化验对甲醛是否有反应。这次我从工作场地用车拉到医院抢救,职业病医院也没有下厂现场调查,这是违规行为。以上所说我现在都有医院的医疗单据作为证据。以上所提事项证据都给你们信访接待室人看了。一共几十张给他们他们不收。证据都该有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公章。请领导按规定信访答复。工厂领导说职业病的事是医院的人干的你找他们去。
当时我在医院住院抢救时,还化验出两项癌症指标超标,病情非常严重。因为我从事的工作就接触大量致癌物质。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提供防护,有重大责任。
(1) 因为我抢救国家财产受过伤。(2)我发现企业和医院在我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上有作假行为。(3)全厂就我没有做离厂前职业病检查,有违法行为。
所以我不同意解除我劳动关系。后来企业做假,才出现现在的。(1)要是通过劳动局提供的社保账单和档案记录,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劳动局,朝阳分局在企业解除我劳动关系时间上,配合企业做了假。(2)失业时间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同,是有力证据。都出自职能部门,哪个是真的呀?(3)朝阳区劳动局的档案转出和海淀区劳动局的档案转入,通过失业通知单上的时间。在时间上可以看出朝阳区劳动局有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