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单位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时没有约定两个重要指标,合同签订后取样化验,确定原料不好,
更新时间:2015-10-08 10:55:23
问题描述:
民营单位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时没有约定两个重要指标,合同签订后取样化验,确定原料不好,但符合合同指标约定,可是不符合正常的产品要求,因同情供应商借钱买货,抗风险能力小,所以仍付款买回,并在未汇报领导的情况下让生产车间使用,原料好坏价差目前估价一百万,货物一共三千吨,用了七百吨,被单位发现后停用,该七百吨增加了工艺使用成本11万元,余下货物在和供应商商讨降价退款。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无经济往来,未收受贿赂。该情况构成犯罪吗?如构成,是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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