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相关责任问题
更新时间:2015-07-23 10:28:33
问题描述:
1、乘车人(男)在违背电动车驾驶员(女)的意愿(两人均二十来岁,为同事两个多月,雨天晚上单位开会结束后,由单位领导口头招呼,驾驶员因是领导招呼,但又因为是男女不同性的关系未置可否)情况下搭乘车,乘车过程中,乘车人又与驾驶人说话(驾驶员未与搭理)影响驾驶人。乘车人又手中拿着东西,未抵住车身。乘车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所述:“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出现交通事故后,电动车驾驶员通过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上述行为在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责任是多少?
2、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如何界定赔偿金额的比例。
3、在事故发现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比如:保险公司审核的医疗等费用中,有不属保险理赔费用。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这些不属保险理赔(或不合理)的费用。受伤者对于保险部门的审核有意见,拖着不办理其他费用的审核,事故责任人的赔偿是否有时间限期。
4、事故中的误工费、护理费是按当地的最高标准,还是按当事人在单位实际基础工资标准(当事人在单位的工资是按基础工资+提成发放)。
5、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时间如何界定,是计算到伤者出院还是只要伤者不去上班,就可以永远计算下去。
6、事故中受伤者在受伤入院诊救时,经司法鉴定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能否在治愈出院一个多月后申请领取伤残证。若该受伤者领取伤残证,事故的责任人又该如何承担该伤残责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