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团购房是否可以对外转让并要求开发商办理更名的售房合同?
更新时间:2015-07-13 06:57:24
问题描述:
我是一高职学院老师,所在单位为广大教职工与一开发商建团购商品房,双方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禁止职工转让团购房指标或购买权,房屋建成预售期,学院和开发商允许职工在夫妻、父母与子女、亲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团购房资格转让,更换购房者姓名,开发商给予了更名办理售房合同和房屋产权;在预售之前,开发商也曾单方面非公开的方式回购注销了二十多户职工的团购房资格或购买权,并给予每平米加一千元的高额转让费,到了房屋预售期,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开发商拒绝给予其他职工同等价格回购权利,并拒绝其中一部分职工对外转让团购房资格或购买权,拒绝为其办理更名(换成第三方买家姓名)售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的要求,但可以在这部分想转让的职工团购房的第三方买家同意购买开发商的车位,并预交15万车位预订款后,方可同意为其办理更名售房合同和房屋产权,并已经实际上这样操作。
请问开发商此举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违约?想对外转让的老师可以向法院主张开发商办理更名的售房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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