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房产问题
更新时间:2015-07-08 13:24:47
问题描述:
我奶奶是1960年迁入的户口 (当时是居民户口,当时的政策是居民户口迁户口的话才好迁移)1960年在白云区初建了房子(估计当时的手续不全,手头上没1960年房屋的资料或者地契之类的东西, 派出所的户籍资料上显示1960年就已经是住在这地址了)1975年的时候房子倒塌,打报告要求原址危房重建获批
(有当时城建委的盖章批复(《郊区修建杂项工程申请表》 跟 《施工许可证》和盖有镇房管站租金收款专用章的 《房屋管养费收款收据》 ( 上面只标明的是 产别》地 产号(没写) 一年5.4元 ) 现在按地址查询信息公开 说我家地是》建设用地(打电话咨询口头答复说地不是村集体用地 是镇集体用地)我想问的是 我这种情况 能不能办理出土地使用权证之类的产权证明?(我不知道会不会说因为我家不是原村民农民户口 不能发证
广州有过一条条政策是1966年12月31日以前的非法占地,不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能按时如实登记,审核后,除对其浪费或者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回收外,一般不做追究,从宽处理,不需经规划部门认定,由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不知道这政策是否包括不管户口是否是农民还是居民户口,我这情形是否适用,房产交易中心那边现在要我提供证明证明我家是原村民农民户口)
镇集体土地的话 建房是否也跟村集体用地那样 要是本村原村民农民户口才有资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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