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2008年由国企改制的私企,国企改制时,部分员工进
更新时间:2015-07-01 22:42:00
问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2008年由国企改制的私企,国企改制时,部分员工进入到新公司,但是原国企承担员工的社保,新公司不用为其缴社保。2013年,有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现在我公司欲按《劳动合同法》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1、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2、该员工提出要求补偿2008年至2013年的经济补偿,这个是否应该补偿呢?以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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