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2014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罐头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
更新时间:2015-06-15 07:43:51
问题描述:
原告是一家生产罐头食品的企业,2014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罐头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5年3月25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为800毫升玻璃瓶,核心设计是玻璃瓶中间有一个类似“笑脸”的图样。
2015年5月25日,原告聘请某公证机构,公证了其在哈尔滨市某食品商店购买了贴有被告作为生产企业标签罐头食品,所用的包装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很相似。
2015年6月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
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尽到?
被告可以有哪些抗辩事由?
被告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被告有哪些抗辩事由可以行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