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县交警队冤定为肇事逃逸者,强行
更新时间:2015-05-27 14:38:04
问题描述:
我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县交警队冤定为肇事逃逸者,强行下达了认定书。我不服,向市支队提出了复核并得到了受理。在受理将有结果的复核期间,受害方向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止了复核。对我有利的复核结果被剥夺。这时刑事部分还未立案。我也提出了中止民事诉讼申请。试问:1、县法院应该受理正在复核的认定书吗?2、《道交法》74条“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应该是在不经刑事审理民事主体就确定的情况下,对数额的调解或诉讼吧?3、未经复核与经过复核的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有区别吗?4、若此行,复核权对相当部分的事故来说,不是形同虚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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