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1年9月2
更新时间:2015-06-04 06:28:36
问题描述: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 原告 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1年9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1年10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本金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5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有两被告(夫妻,已离婚),有一方被告 从此案的借款开始,到案件判决结束都不知情,直到买机票时被告知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另外,在此案开庭到判决,另外一个被告也没有出庭应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